今天是  2016年1月1日  星期一

我的位置- 首页- 就医指南 -医患纠纷接待处理程序

为方便患者及近亲属(以下简称为“患方”)采取恰当有效的方式解决医疗活动中的争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特向患方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相关事项如下: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l、双方自愿协商;

2、共同申请人民调解;

3、共同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三、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1、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2、现场实物的封存和启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四、患者遗体处理和尸检相关规定

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建议患方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尸检)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并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五、医疗损害鉴定

如医患双方对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持有异议的,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予以明确。

六、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干扰社会秩序,妨害个人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