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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我院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注意事项公示如下:
1、领证人由新生儿母亲本人持:
(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身份证正反两面在一张A4纸张)。
(2)填写完整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出院证。
2、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需持其母亲亲手签名的委托书,并持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3、有效证件: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4、完整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人须签字确认。新生儿随父、母姓,名字不可更改。
(2)住址填写身份证住址或现住址。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并在父亲信息栏填写“/”。
5、《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领证人须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不能变更。
7、请于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前来办理。
8、《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后请妥善保管。遗失者按照有关规定到涪城区妇幼保健院办理。
9、办理地点:六楼产房办公室。
10、办理时间: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 节假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