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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开展基层首诊及双向转诊工作

   作者:ywc   浏览次数:42076 更新时间:2016/2/29

绵阳市开展基层首诊及双向转诊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85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4300号)及《绵阳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 市发改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绵卫办发〔201425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引导患者合理流动,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病人负担,为居民提供综合、连续、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宣传和引导,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基层首诊制度,建立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基层”的分级医疗目标。

(二)具体目标。2014年底,各县市区、园区及科学城基层首诊率达到70%以上,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市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2015年底,各县市区、园区及科学城基层首诊率达到95%以上,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市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

三、实施范围

(一)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为基层首诊医疗机构。

(二)上转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原则上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不直接向部省级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但县级公立医院除外。

四、主要内容

(一)基层首诊工作要求。

1.基层首诊制指我市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医院救治。

2.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严禁推诿病人。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置,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置,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置经过。病人因病情需要留观或住院,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关医护人员护送。

3.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要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制定双向转诊实施方案,优化双向转诊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畅通。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科室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转诊要遵循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选择权。同时,遵循分级诊治的原则,各基层医疗机构遇有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求患者同意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到协议医院,不得向协议医院索取转诊费用。各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住院患者除免收挂号费外,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治疗。

4.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作为患者申请医保报销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依据。对于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他证明材料严禁医疗机构在出具转诊证明过程中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罔顾病情、收受钱物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涉事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转诊工作要求。

1.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选择权。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2)分级诊治原则一般小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慢性病的常规诊治及一般康复、临终关怀等在基层医疗机构;急、危、重症诊治及其它情况基层医疗机构无法处理的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3)就近转诊原则。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的可及性就近转诊病人,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转诊医疗机构,做到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4)特色有效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及医院整体诊疗水平,有选择的将病人转至专科、专病有特色诊治能力的医院,提高诊治的有效性。

5)资源共享原则。做到检查结果通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和病人费用。

6)连续管理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通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2.转诊条件。

1)上转条件。除急诊抢救外基层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上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ƒ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在基层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构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首诊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首诊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

2)下转条件。上级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下转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康复或护理:

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ƒ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治疗或定期复诊的;

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老年护理病例;

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构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预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治疗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

3.转诊程序。

1)基层医疗机构按转诊原则和转诊条件,将病人转至上级医院。

2)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3)上级医院将符合下转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回相应的基层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4基层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选择2所以上二级及以上医院(包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后同)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及以上医院应与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双向转诊协议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基层医疗机构如对上转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可以重新选择其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做为双向转诊单位。如合作满意,双方应在协议到期前20日续签下一合作周期的双向转诊协议。县市区、园区和科学城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书”的签定,市卫生局负责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议”一旦签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转诊流程,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及医疗安全。

4.转诊要求。

(1)基层首诊医疗机构。

成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派专人负责,设立专线电话,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要建立首诊和转诊登记制度,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包括病人疾病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等。每月完成首诊和转诊情况分析报告,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基层医生要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协助或指导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转往协议医院,避免患者盲目选择。

ƒ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时,由转诊医生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转出)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上转。

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可直接转往具备抢救能力的综合医院,并派专人护送,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同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遇有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业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科的综合医院。

遇有传染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将各类传染病人转至传染病定点治疗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对上级医院转回基层进行后续治疗康复的患者,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转回的患者诊治信息情况要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实行健康档案动态信息化管理。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成立双向转诊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选派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对基层上转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对转入病人提供预约门诊检查、组织会诊及协调安排住院事宜等服务。

ƒ对基层上转的住院患者免收挂号费,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治疗。

要选派专家定期到签订“转诊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出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专题讲座等,采取长期进修或短期培训的方式,对基层医生进行培训(每年度每单位1-2人,时间3-6月)

要将本单位简况、医院特色、专家特长、拥有大型设备情况及优惠待遇等编印成册,发至基层医生手中,方便基层医生转诊,指导患者就医。

积极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对于基层不能开展的检验项目,基层医疗机构可按要求留取标本,送往上级医院进行检验,上级医院要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基层医疗机构。

应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和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及时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由转诊医生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回转)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下转,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患者治疗诊断、预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和必要的跟踪服务。

对治疗终结患者,要将出院小结复印,交由基层医疗机构放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终生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体负责部门,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加快推进。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医院上转和下转病人的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将双向转诊信息上报纳入统计制度,各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本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具体实施,要加强对辖区首诊和转诊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二)注重宣传 政策引导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方式多样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及健康教育、咨询、讲座、健康检查、义诊、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宣传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积极调整新农合报销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所有参加新农合患者,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不含急诊),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

(三)强化监督 逗硬考核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将基层首诊率、患者下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等服务效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市卫生局将把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直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将本项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及复查复核挂钩。对在基层首诊及双向转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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