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告
- 绵阳四〇四医院“听力验配服务”采购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第六批医用耗材配送服务采购第四次项目采购信息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 1号楼b号医用制氧系统维修(更换分子筛)”采购结果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血液透析干粉耗材配送服务(第四次)采购信息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绵阳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3#坡道治理工程周边监测服务”采购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2号楼3套制氧系统维保服务(单次) ”采购结果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1号楼c号医用制氧系统维修 ”采购结果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医疗意外保险服务平台(第五次) ”采购结果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病房条件改造提升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含跟踪审计)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新生儿奶粉配送服务”询价公告(第三次)
1.开具门诊病情证明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且在本院执业者。
2.医师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情证明。
3.医师接诊患者时,严格核实患者身份,根据病情需要开具相应的门诊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诊断认真书写在门诊电子病历上。
4.患者持病情证明到综合服务中心,由当班护士核实患者就诊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后,方可加盖门诊病情证明章并做好登记。
5.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休假者注明休假的起始日期(起始日期为当日或次日),盖章有效。
6.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门诊病情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如有上述行为,开具病情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