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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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四〇四医院“新生儿奶粉配送服务”询价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bf-1t260电子支气管内窥镜维修 ”采购结果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第二综合大楼电梯维保服务”采购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基础手术器械配送服务”采购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 病床护理设备维修焊接服务(第二次)”采购结果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人体成份分析仪市场调查及询价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 文印服务(第三次)”采购结果公告
- | 绵阳四〇四医院“ 第二综合楼党建文化墙打造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1.开具门诊病情证明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且在本院执业者。
2.医师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情证明。
3.医师接诊患者时,严格核实患者身份,根据病情需要开具相应的门诊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诊断认真书写在门诊电子病历上。
4.患者持病情证明到综合服务中心,由当班护士核实患者就诊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后,方可加盖门诊病情证明章并做好登记。
5.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休假者注明休假的起始日期(起始日期为当日或次日),盖章有效。
6.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门诊病情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如有上述行为,开具病情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