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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医保发〔2019〕11号关于印发《绵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29240 更新时间:2019/7/31

绵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办发〔2018〕87号)、《关于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8号)通知要求,完成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总体目标

全面取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建立补偿新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10%通过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自身消化。同步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依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遵循“总量 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结合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采用“小步快走”方式,分批次逐步调整,防止价 格异常波动,重视化解特殊群体患者负担,防范化解医疗服务领 域重大风险。

三、实施范围和执行标准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在绵注册的科学城医院、903医院、解放军520医院等公立医疗机构。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级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调整范围和幅度

主要调整受取消耗材加成影响大的、价格偏低的诊疗、病理、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二甲医院收费标准为基准价。2016年取消药品加成已调整过的项目,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透析、放疗、ICU 等涉及特殊群体治疗项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共计调整577项,具体为: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部分护理类项目2项,涨幅10%; 部分注射类项目3项,平均涨幅15%。

(二)医技诊疗类。部分病理检查和诊断类项目4项,平均涨幅10%。

(三)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部分中医外治、肛肠项目6项,平均涨幅15%;中医针刺类项目3项,涨幅20%。

(四)临床诊疗类。手术类551项,介入类项目8项,涨幅按级别分类(共4级),其中4级增幅不超过20%, 3级增幅不超过15%, 2级增幅不超过10%, 1级增幅不超过5%。

五、配套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落到实处。

(二)同步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实行更加有效的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改变收入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并加大对耗材收入情况监测,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要及时纠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凡内涵一次性耗材均不得单独收取费用;凡除外内容中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均实行“零差率”销售, 并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此此次医疗服 务价格改革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 查本方案执行前后的价格变化情况、价格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情况,对不执行价格改革政策、擅自违规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畅通12358 (1231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医疗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估改革后价格补偿情况,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医疗收入结构变化、人均费用增长幅度、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有关单位要把握好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防止不稳定因素产生、扩大,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8月10日零时起实施。

绵阳市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定版)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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