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二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在需要。下面,我就如何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路径方法等问题,汇报些学习体会和思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我们党建党近一百年来始终重视建设价值体系与培育核心价值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都提炼出了与当时的社会性质、社会形态、文化状况、党的使命等主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激励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英勇奋斗的精神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使之滋养着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2006年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被深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并首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简明扼要的凝练。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工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说它是时代的,因为它必然呼应着这个时代的精神需求,必然汇聚着这个时代的精神力量,必然绽放出这个时代的精神光彩;说它是民族的,因为它必然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秉持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在十八大报告起草过程中,在习近平同志的主持下,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认识,十八大报告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这12个概念精辟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贯为一体,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文明有益成果凝练为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基本特征和实践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经济改革、政治发展、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精神堡垒。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决定发展方向、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强弱,关乎新时代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成败。有鉴于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便是其中尤为重要的决策部署。本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总纲,以“根本法”“总章程”“总依据”的法律权威,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法治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压舱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们处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经济和社会改革全面深化、社会思想更加多样、社会价值更加多元、社会思潮纷纭激荡,主流意识与多样化社会意识并存,传统思想观念与现代思想观念相互交融,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相互碰撞,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和较量尖锐复杂,特别是面临美西策划“颜色革命”的现实危险。意识形态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桥头堡”。历史和现实表明,一个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思想防线被攻破了,其他防线就很难守住。这就迫切需要我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法治承载核心价值观,推进核心价值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党的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中的独特作用,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置“安全防火墙”,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支配权、主导权、话语权,维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安全。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命题和核心要义之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我们必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时代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也表明,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他律和自律相统一,促进法德共治、珠联璧合,是治国理政的必然之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一方面,以法律的约束保障道德的践行,以法律的实施有效支持道德建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用道德涵养法律,用德治润泽法治,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新理念,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正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举措。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将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法律才能契合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才能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尊重、所遵守、所掌握,法治建设才能坚守鲜明立场、明确价值导向、坚持正确方向。其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中,体现到法律实施各环节,可以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底蕴,更好地释放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动能,使道德价值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的核心法理,构成法律实施的“兜底性法源”,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起到法理约束作用,对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实践运用起到法理指引作用。
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内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力和柔性的法理指引力,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可以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彰显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特别是对解决道德价值领域的突出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日趋多元的转型社会中,道德滑坡形势严峻、道德冲突时常发生,仅仅依靠道德建设自身难以解决棘手的道德难题,而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以法的制度优势引导兴善惩恶,以国家价值共识强化道德认同,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否则,它们就可能成为游离于宪法法律之外的无根的“浮萍”。
第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必然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法律,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以法治强化道德建设,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入法,对于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着特殊意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政治上团结统一,文化上兼容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共同体,是建立在共同物质基础、共同历史条件、共同身份认同、共同价值追求、共有精神家园基础上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也是一个价值共同体。价值观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民族兴旺之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的历史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使之成为维护这个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各族人民必须坚守的价值遵循,必然离不开宪法法律的巩固和保障作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属性、本质和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基因和思想渊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
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融入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还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还就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路径方法作出明确的指示,指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正体现了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科学考量,也是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基本立法技术。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根本遵循。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三个文件精神,做到“全方位贯穿、深层次融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2016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中,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规划明确提出了在立法修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六项主要任务。一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二是坚持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三是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四是着眼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六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这三个文件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重点任务、基本要求。贯彻落实三个文件精神,要在“全方位贯穿、深层次融入”上下功夫。一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要素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即把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全面系统地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即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三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党内法规和公共政策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这是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然之义。四是要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现、评估、解决法治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引领、评价和校正作用。
第三,传承中国古代经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法德共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鲜明特征和基本经验。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传统美德,既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精神之魂,也为传统法律制度铺就了坚固的价值基石。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非常重视将社会核心价值和道德准则纳入法律法令和司法裁判。儒家将道德原则视为法律的灵魂,主张法德一体甚至法律道德化,把 “仁、义、礼、智、信”等价值道德奉为法律,提出“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主张“礼法合一”“德法并济”“明德慎罚”“大德小刑”。法家则主张以严刑峻法禁暴除奸、以刑去刑、移风易俗,强调“循法成德”,甚至对“弃灰于道”“俯路拾遗”等道德过失都处以刑罚。介乎儒家和法家之间的荀子则提出法礼结合、刚柔并济、隆礼重法的思想。到了汉代,封建统治集团以儒为本、兼采各家,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唐朝是古代法治文明的巅峰,《唐律疏议》以礼入法,把道德信念和道德原则全面而深入地融入唐律之中,创造了以礼法合一、法德并用、德主刑辅为鲜明特征的中华法系,在世界上独树一帜。这些理念和做法给我们很多启发,我们要善于向祖先学习,继承优秀传统,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也很注重以宪法法律的形式体现和维护其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而且要用体制机制来保障。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是很下功夫的,虽然执政的党派不断更换,各领风骚四五年,但他们的价值理念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制度设计、政策法规制定、司法行政行为等都置于核心价值理念的统摄之下。”例如,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兰西共和国的国家精神、核心价值观,写入了法国《人权宣言》和共和国宪法。再如,新加坡独立建国之后,以儒家思想和东方文明为基础,提炼出“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助,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五大共同价值观,1991年1月经国会批准,政府发布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他们并以有效的全民教育、完善而严明的法律规定和严格执法保障这些价值观家喻户晓和普遍践行,被国际社会称道。域外的这些经验也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当然,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属性,不能对外国的做法照抄照搬。
第四,认真对待法治的价值和“法治”价值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基于对治国安邦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和反思,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法治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法治的价值,指出:“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不仅是工具理性,是我们实现社会理想目标的必要手段;更是价值理性,具有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厉行法治应当成为我们崇高的价值追求。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认识到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又贯穿于核心价值观三个层次、渗透于其他价值之中;既是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全体人民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价值准则。法治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的内在构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本身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群众信仰法治,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本身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在立、改、废、释各项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入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我对宪法修正案、十八大以来修改的法律和新制定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进行了数据分析,发现: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命题写入宪法之外,新制定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歌法》《民法总则》《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慈善法》《国家安全法》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广告法》《公共图书馆法》《教育法》等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命题写入法律文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核心概念,除了“敬业”“友善”,都直接写入了法律文本。除命题和概念入宪入法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都比较充分地体现在宪法修正案和新制定、新修改的法律之中。尤其是宪法修正案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法理引领和制度保障。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和民事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制度基石,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把平等、公正、诚信、和谐、环保等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他各章节,则以规则等形式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如专门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作出否定性规定,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利,以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次常委会会议刚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也生动体现了民主、文明、和谐、法治、友善以及人道主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除了立法和修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体现在法律废止和法律解释方面。例如,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践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维护了国家尊严、法治权威、国家安全,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和共同利益,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香港主流民意的认同。
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法治的实践中,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创新。例如,自2015年起,天津、昆明、贵阳、银川、青岛、无锡等城市先后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这些条例通常都在第1条把“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2016年7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2017年6月)等地方性法规,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经验。再如,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该条例对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同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目标要求相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支撑上仍存在引导性、激励性、约束力、强制力不够等问题,例如,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保护不力,对欺行霸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等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打击不力,某些颠覆人们核心价值观的执法决定或司法判决屡屡受到公共舆论的批评;在如何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方面尚存在理论研究不够、路径方法不明等问题。鉴于此,我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供参考。
一是,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尊重和遵循立法规律。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是口号式标签式的形式主义,也不能简单地照搬套用,而是实质性融入,达致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合为一体,水乳交融。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既是政治原则,也是科学实践,因此要遵循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毛泽东主席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强调“搞宪法是搞科学”。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坚持科学立法,并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他要求立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我们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方面,也要秉持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立法。
二是,善于把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理,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换为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等法律概念,转换为法律语言文字,进而形成内涵精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法理是法的内在精神,是法律实践的正当性理据,是对法治实践的科学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当代中国的核心法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强调法理的意义,提出了一系列法理新概念、新命题和新论语,在法理层面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他还要求法治工作者在法律实施的实践中处理好法理与事理、情理等的关系。党中央的多个重要文献也都提出要深化法理研究,夯实我国核心利益的法理依据。有关部门提出要为军事斗争做好法理准备。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强调,“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善于从法理的维度对待核心价值观入法工作,注重把核心价值理念的道德话语、宣传话语、文件话语转换为法理话语、法律规范和行为标准。这方面,正在编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供了很多范本。以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编“婚姻家庭编”为例。该编的第2条,即总819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即是把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友善等核心价值观集成转化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理,为该编各章节各条款的具体规则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法理依据。再以《民法典》(草案)第五编 “继承编”909条为例,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遗产分配的总原则,体现了平等价值观;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体现了友善价值观;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体现了公正价值观;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体现了公正价值观和友善价值观;第5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体现了自由价值观以及私权自治、家庭民主。这些条款把抽象的价值观具体化、法理化、规范化,既体现了法律定分止争的实践价值,又有利于培育家庭美德、营造崇德尚善的社会风尚。
三是,正确平衡不同的价值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不同价值之间在具体问题上可能会出现冲突。例如,信息共享与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共享可以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引导生产和消费,也能够通过信息公开保障金融贷款安全、交易安全等。但是,缺乏规范和疏于监督的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又必然危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甚至损害公民的尊严、安宁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不同价值进行理性的平衡,即“如何在建立信用平台、促进社会诚信的同时,做到对公民个人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生活习惯等属于隐私范畴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生活尊严”。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个人利益,也是公共利益,是社会运行的底线,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必须秉持善意、经得许可、有限取得、合理使用,防止擅自过度采集和滥用,严禁盗取和非法利用他人信用数据。类似的价值冲突还有很多,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避免顾此失彼。
四是,正确把握行为标准,合理设置行为尺度。核心价值观入法,既要引导、激励、约束,又不能超出高限、强人所难。如果简单地将法律视为提升道德的工具,会使社会生活泛道德化,甚至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与党纪的区别。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具有弹性标准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原则,在融入法律的时候,要对社会文明程度和平均道德水平进行深入调研、科学研判,做到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否则,强行规定高于绝大多数人的道德认知和文明程度的义务性规范,强制人们去遵守,将会导致要么难以有效实施,法律失去其尊严和权威;要么,以高昂的执法成本去强制实施,国家人财物力量难以承受。法律是面向全民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只针对“关键少数”的行为准则,更不可能推定“人皆为尧舜”,必须把体现价值导向与设定道德底线结合起来考虑,正确处理好法律的引领性与规范性的关系。
还要发挥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习惯、习俗、惯例、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社会规范的评价功能,支持公序良俗、促进移风易俗。习惯有好习惯、坏习惯之分,风俗也有良俗、陋俗之别。什么是好习惯,什么是坏习惯;什么风俗是良俗,什么风俗是陋俗等,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判和检验。例如,长幼有序、父慈子孝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序良俗,可以入法入规;而男尊女卑、男女有别(指男子与女子在家庭关系、财产处置、遗产继承等方面权利与义务不能对等)则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封建道德习俗,不仅不能入法入规,而且必须抵制和摒弃。
五是,坚持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也不能由此产生“立法依赖”。把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践行的事情都由法律包下来,那是不现实、不可能的,还是要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公共政策、宣传教育多管齐下,互相协同,通力合作。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是长期的、持续的,需要有序推进、长期坚持,常态化、长效化。正如《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立法修法规划》所指出的,“力争经过五到十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不可违背规律,不讲立法质量,急于求成。
六是,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与时俱进地推进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要深刻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总格局总趋势和文化强国建设的总方向总要求,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把握其本质,丰富其内涵,拓展其功能。例如,现行核心价值观的12个概念里面不包括“安全”“环境”词语。但是,毫无疑问,“安全”“环境”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就是价值追求。这就意味着“安全”“环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修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等在内的安全价值,考虑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生态正义、自然伦理、“天人合一”等环境价值。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开放系统,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的变化、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而不断丰富和深化。只有以理论研究为先导,才能精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需求,才能提高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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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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