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5]65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绵府办发[2016] 54号)精神,我院于2016年10月1日取消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意味着药品零加价,最高可下降15%,而减少的这部分由老百姓直接收益。
2.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作如下调整。
报销政策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一、【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报销问题的通知》(绵人社办【2016】234号)
报销范围和标准:
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四〇四医院、绵阳市三医院、绵阳市中医院和绵阳市妇幼保健院5家医院收取的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部分,按照每人每次8元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享受报销群体:除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处于城镇基本医疗待遇等待期人员、处于城镇基本医疗待遇中断状态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欠费超过3个月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当年未缴费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未缴费人员6类群体外,其余正常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群体均可享受报销政策。
报销流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挂号时通过划卡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识别身份,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核查是否享受报销。 未办理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群体,在挂号时通过医院就诊卡登记的身份证信息,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核查是否享受报销。
申诉流程:因登记个人信息有误或就诊时无法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导致不能享受报销的人员,自行垫付当次应报销费用,自就诊当天7个工作日内,凭医院门诊挂号导诊缴费单或收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还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向医保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补报申请。
本通知第二条提到的6类群体的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充报销。
住院补偿政策:住院相关政策调整执行绵府办发【2016】54号文件规定,涉及项目调整增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现行报销政策执行。
二、【新农合报销政策】
依据《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新农合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卫发〔2016〕30号)文件精神。
新农合基金补偿实施范围
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四〇四医院、市中医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其余纳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范围的,另行通知。
报销规定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门(急)诊诊查费(中医辩证论治) 调增部分报销 8 元,对其他项目调增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照相关政策和比例报销。
2.参合人员在实施范围内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要求报销的 8 元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在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
报销程序
参合人员在实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挂号收费窗口对参合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后,不再收取门(急)诊诊查(中医辨 证论治)费中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只收取参合人员个人负担部分。
特殊情况处理
过渡期间(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带相关证件的 参合人员,可凭门诊挂号发票报销联、合作医疗证(或居民健康 卡、参合发票)回统筹地进行报销。
一边是取消了药品加成,一边又适当调增了医疗服务收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民看病到底是贵了还是便宜了呢?
对此,绵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科科长杨柳青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分析:
门诊病人
市直公立医疗机构2013-2015年平均门诊西药利润4286万元,门诊人次3273273人,取消门诊药品加成后,门诊病人人均降低费用13.09元;调增门诊诊查费增加3152万元,门诊病人人均调增费用9.63元,医保(含居保及新农合)报销门诊诊查费8元,综合下来门诊病人人均降低费用11.46元。
住院病人
市直公立医疗机构2013-2015年平均住院西药利润7591万元,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1948799床日,取消住院药品加成后,住院病人每床日降低费用38.95元;调增住院诊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床位费计5175万元,住院病人每床日调增费用26.55元,调增费用纳入医保按比例报销,住院病人每床日降低费用12.4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