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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改进医疗费用报销凭据使用的通知

   浏览次数:35631 更新时间:2018/4/16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绵人社办〔2016259

关于规范和改进医疗费用报销凭据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发局,各商业保险公司:

      长期以来,患病群众发生医疗费用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献血办、民政医疗救助等环节报销时均要求其提供发票报销联原件等资料,迫使群众往返于医保经办机构、医院间索取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引起了广大患病群众对相关部门不满。为方便患病群众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经商定,现就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 、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输血费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凭据使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报销

     (一)联网结算后报销

      1.参保病人在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时,应对照出院资料清单逐一签收,并妥善保管发票(病人留存联) 、出院证、医保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一套出院资料原件。

     2.若有商业保险、 输血费、 医疗救助等报销的, 应持发票 (病人留存联) 、出院证、医保结算单等出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献血办(或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报销,报销后由收取上述资料原件单位向其出具报销凭据,并在收取资料复印件上逐一加盖鲜章,返回给参保病人;参保病人持报销单位返回的上述资料再到商业保险公司(或献血办) 等单位报销,仍按上述模式操作,参保病人最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收取后存档,不需再向参保病人提供资料复印件。

      (二)现金垫付后报销

      1.参保病人持发票(报销联) 、出院证、费用明细清单等出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到医保经办机构一站式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后,医保经办机构向其出具医保结算单,并在收取资料复印件上逐一加盖鲜章,返回给参保病人。

      2.若有商业保险、 输血费报销和符合医疗救助的, 参照 (一)联网结算后报销第 2部分规定进行。

      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报销如病人购买了商业保险、符合输血费报销和医疗救助的,应持发票(报销联) 、出院证等出院资料原件,首先到献血办(或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报销后由收取上述资料原件单位向其出具报销凭据、并在发票(报销联)等收取资料的复印件上逐一加盖鲜章;病人持报销单位返回的上述资料再到商业保险公司(或献血办)报销,仍按上述模式操作,病人最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收取后存档,不需再向病人提供资料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各报销单位要采取相应便民举措,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不得互设门槛,杜绝互相推诿。 

     (二)坚持先基本后补充。参保病人医疗费用报销顺序,首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 ,再报销输血费(或商业保险)等类别,最后报销医疗救助。          (三)坚持资料盖章确认。各报销单位要把好资料审核关,实行谁收取谁负责,并在收取资料复印件上逐一加盖本单位鲜章,返回给病人,供后续报销使用,凡盖有报销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凭据,应予确认,避免病人跑“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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