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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明确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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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4/3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人社办〔2018〕64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明确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人社信息中心:
按照《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发〔2018〕3号)第二十八条:“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和《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绵府发〔2017〕15号)第十五条第(六)款:“基金对参保居民的年度累计报销金额实行最高限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中相关指标情况,现决定对2018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明确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30万元/年,调整至32万元/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20万元/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