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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第一批 医药爱心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卫办发〔2018〕1 号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第一批
医药爱心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6〕 61 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四
川省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7﹞70 号)及《绵阳市健康扶贫专项 2017 年实施方案》等要求,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组织制定了《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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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第一批医药爱心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6﹞ 61 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四
川省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7﹞70 号)及《绵阳市健康扶贫专项 2017 年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减轻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负担,高效开展医药爱心救助工作,特制定第一批医药爱心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第一批医药爱心救助项目。
二、项目组织
第一批医药爱心救助项目由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统一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设立专账,负责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的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
三、项目目的
根据《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章程》和健康扶贫系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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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要求,对患重大疾病县域内确实无法解决并严格按照《绵阳市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绵卫发〔2016〕
44 号)文件要求依规转诊至市级医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
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渠道依规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实施部分救助。
四、项目资金来源
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资金。
五、项目执行周期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或项目资金使用完
毕止。
六、项目资金总额
第一批医药爱心救助项目资金总额为 100 万元,由各市级医院逐月申报、逐月下拨、逐月救助,并适时根据基金募集情况进行调整。
七、项目资金下拨
项目资金实施申报制度。由各市级医院负责审核其接受的依规转诊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送申报名单汇总表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按照医院申报金额进行资金下拨。资金下拨至医院的账户并建立专账,由医院负责将项目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下拨至医院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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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截留、挪用、挤占,若发生上述情况,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项目救助对象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因患重大疾病在县域内确实无法解决,
并严格按照《绵阳市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绵卫发〔2016〕44 号)文件要求依规转诊至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救助对象出院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救助。
九、项目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医疗救助、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渠道报销后,对个人支付部分按照 50%的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 2 万元。
十、项目实施流程
1.符合本方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后向市级
医院申请;
2.医院收集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定,对审定结果的
真实性负责。救助对象申请材料包括:按程序转诊至市级医疗机构的相关手续,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或新农合补偿、出院证明、民政医疗救助凭证、县级卫生扶贫基金救助凭证等;
3.医院将申请材料、个人救助凭证等登记造册,建档长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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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同时备份报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备案,以备基金会及审计部门抽查核实;
4.医院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申报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报
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5.由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下拨项目资金至医院账户;
6.医院通过银行打卡的形式将项目救助资金用于上述符合
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并留存银行转账凭证(和申请材料一并长期保存)或将项目救助资金用于核销医院垫付的贫困人口个人支付费用。
7.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根据各医院提供的申报名单汇总
表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率不低于 20%;对患者进行受助真实性抽查,抽查率不低于 5%,并定期将抽查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
十一、责任落实
1.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全权负责项目的宣传、实施、监管、
资金使用及管理。
2.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和医院确保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
救助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负责建档保管申请材料和个人救助凭证等,不得损毁或遗失;提供给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信息,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3.医院保证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拨付的项目基金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负责对医院提供的救助对象信息
进行核查,如医院或救助对象拒绝接受核查或经核查发现信息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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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立即终止与医院的合作,督促足额退回虚报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基金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淇麟 电话:0816-2531568
附件: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报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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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报销审批表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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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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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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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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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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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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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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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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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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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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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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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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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转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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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住院治疗 |
2.重症监护治疗 |
3.死亡 |
4.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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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及转诊情况(描述疾病诊治过程及转诊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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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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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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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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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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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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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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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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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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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补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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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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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医疗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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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民政部门:(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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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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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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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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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应急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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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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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药爱心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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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报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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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盖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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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医疗机构)阅读并知晓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救助制度,现郑重承诺:本人(或患者)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或医疗机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患者签名(手印)(或医疗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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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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