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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少了什么?

出自:医保科   作者:唐麟   浏览次数:13820 更新时间:2020/1/20

根据绵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和市税务局共同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这标志着绵阳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我市全面实现了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主要变化是:

◆ 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费,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待遇从职工基本医保中列支

◆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动扩展至职工基本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

◆ 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转移至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生育保险费将由医保系统即时结算

不变的是 :

◆ 生育保险待遇不会降低。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减少,支付水平不会降低

◆ 职工个人依然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合并政策解读

待遇享受范围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在职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退休人员和个体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等待期

生育发生当月之前,参保职工在绵阳市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12个月及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与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分开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待遇: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1.将生育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中,实行限额结算,并入后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为:顺产2500元,剖宫产3800元。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按照限额结算标准执行,未达到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温馨提示:此类人员可在医院直接联网结算、异地生育需回当地手工报销

2.我市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按照标准的50%支付。

温馨提示:此类人员需将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非城镇人口佐证或城市低保人员佐证提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3.合并症和并发症:在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住院生育,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可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住院政策支付。

此类人员包含3类:

(1)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待遇人员;

(2)生育保险不享受待遇但职工医保享受待遇;

(3)无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4.流产: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待遇限额标准为200元,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

5.引产:中期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5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限额标准为800元;中晚期妊娠[5个月以上(含5个月)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限额标准为1200元。

温馨提示:第4、5点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待遇,由单位统一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安环、取环:支付限额标准为80元;

2.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限额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限额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限额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限额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限额标准为1800元。

温馨提示:由单位统一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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