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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赌博行为处理的规定

   浏览次数:22796 更新时间:2019/5/1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和发展全省良好政治生态,狠刹“赌博敛财”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赌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以打麻将、打长牌、玩扑克、“炸金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赌博。 

第三条 党员干部严禁有以下行为:(一)以赌博方式索取、收受、赠送他人财物;(二)在公务时间或者公务场所赌博;(三)下基层进行调研、检查、开会等活动时赌博;(四)与管理服务对象赌博;(五)使用公款赌博;(六)借“高利贷”赌博;(七)聚众赌博;(八)参与网络赌博;(九)在国(境)外赌博;(十)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十一)其他赌博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党组织应当视具体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条 因赌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因赌博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赌博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党员干部赌博,同时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整治,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或者在专项整治赌博问题期间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赌博的典型案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条 在办理党员干部涉嫌赌博违纪违法案件中,应当正确区分赌博违纪违法行为和娱乐活动的界限。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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