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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社厅 省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29248 更新时间:2020/2/19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人社局、医保局,园区社发局、党群工作部(人社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人社厅省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20﹞5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按照1 月27 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要求, 请遵照执行。

一、免费医疗救治范围

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和确诊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 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门诊等前期检查费用)。

二、患者救治流程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两个确保”全力开展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要求,我市对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  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 救助的顺序进行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被感染人员所在的定点救治 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财政属地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一)支付范围。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发生的医 疗费用采取按项目付费,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  保基金支付范围,所有结算的疑似和确诊患者救治医院必须采取 实名制管理。

(二)支付流程。救治医院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先救治后结算”:

1. 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大病保险采取“一单式”结算,患者不负担任何费用,剩余医疗费用由救治医  院先行垫付。在医院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政策支付后,剩余 医疗费用经救助地医保局审核,按照救治医院归属由同级财政全部兜底支付。

2. 非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大病保险通过异地就医平台采取“一单式”结算,患者不负担任何费用,剩余  医疗费用按照救治医院归属由同级财政全部兜底支付;基本医疗  保险和补充大病保险无法通过异地就医平台结算的,患者不负担  任何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按照救治医院归属由同级财政全部兜底 支付。

3. 未参保人员。患者不负担任何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按照救

治医院归属由同级财政全部兜底支付。

(三)异地就医。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暂不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流程,直接按照我市医保政策执行。



(四)预先支付。市医保局对已收治确诊感染人员的医疗机构进行医保基金预付,优化结算流程,缩短报销周期,减轻医疗 机构垫付压力。其中预付基金实行专款专账专用管理,仅用于本医院疑似和确诊患者的诊疗费用。

(五)总额控制。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2020 年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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