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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 用药保障机制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0758 更新时间:2019/12/3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财政局、社发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 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医保 规2019 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完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减轻“两 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参加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保障待遇。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

“高血压”患者指确诊为高血压,但不满足我市门诊慢性 病“高血压II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诊断标准的患者。此类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年。

“糖尿病”患者指确诊为糖尿病,按照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1型和2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享受待遇。 此类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年。

(三)认定规程。

“高血压”认定机构为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 件的县市区可放宽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该医 疗机构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共同认定。“高血压”认定需提供的纸质资料为:患者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认定 表》(见附件)、检查检验报告单、病历、病情诊断证明书等。

“高血压”认定流程由本市认定机构直接完成,相关纸质认定资 料由认定机构按规定存档备查。

“糖尿病”患者按照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规定 的“1型和2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流程执行。

(四)用药范围。“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具体药品目录以省医疗保障局规定为准,省医疗保障局“两病”目录出台前,暂按照绵阳市基本医 疗保险“1型和2型糖尿病”和“高血压II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门诊慢性病病种药品目录执行。

(五)高血压政策衔接。

1. 已经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患者,执行原有政策,不得与“两病”重复叠加享受待遇。

2. 若“高血压”患者因病情变化,达到“高血压II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诊断标准后,可以申请门诊慢性病,认 定通过后执行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再执行“两病”待遇。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支付标准。省“两病”目录出台后,对“两病” 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医保基金以支 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按规定支付政策结算。积极推进药品集中 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 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二)推行多元支付方式。根据“两病”患者就医和用药分 布,逐步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探索把“两病”门诊治疗用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强化监督考核,对医保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原则上实行总额控制。积极探索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对“两病”门诊治疗的一体化医保管理政 策。

(三)确保药品供应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两病”目录用药和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 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 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病情相 对稳定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滥用。

(四)规范管理服务。各符合认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现有信息系统的适应性改造,确保“两病”认定流程和门诊 用药保障政策按时顺利实施,不得推诿前来做“两病”认定的患 者。要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 入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确保“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及时 报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 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 疾病健康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压实责任,确保待遇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务必于2019年11月底要启动“两病” 的认定工作,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

(二)细化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参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 康部门负责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负责畅通集中采购“两病”药品入院渠道,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尤其是对“两病”认定医 师的认定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指南和规 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 管理。

(三)加强监管,用好管好基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将“两病”的认定和门诊用药保障列入日常 检查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对未按规定留存纸质认 定资料的医疗机构,对与患者串通违规进行“两病”认定的医师,
要严格按协议处理,并抄送同级卫健部门进行处罚。完善智能监控规则,关注异常数据,加强跟踪检查。逐步将违规违约机构(人员)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加强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建设。

本通知从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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