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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19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浏览次数:31870 更新时间:2019/9/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医保发〔2019〕22 号)文件:“统一以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总体报销

比例不低于 60”的要求,现就我市 2019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待遇调整如下:

一、2019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 10500 元。

二、起付线标准以上,0-30000(含30000)元段分段支付比例调整为 60。

三、以上调整自2019 年9 月1 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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