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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浏览次数:29875 更新时间:2018/11/29

绵阳市人力资源       绵人社办〔2018〕285 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人社信息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 号)和省医保局《关于做好阿扎胞苷等 17 种抗癌药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42 号)文件精神,现就 17 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 17 种抗癌药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药品分类管理模式、医院专项管理、异地支付管理和供药药店的结算管理参照我市现行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 17 种抗癌药基本医保统筹年度支付金额纳入我市36 种国家谈判药品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累计限额。

      三、新增 17 种抗癌药的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适用病种、认定标准、所需证明材料和治疗评估周期按照川医险办〔2018〕42 号文件执行。

      四、新增 17 种抗癌药的险种报销比例、支付方式和事前审批管理按照绵人社办〔2017〕274 号文件规定的类别确定:

  (一)基本医保支付比例:职工医保 60%,居民医保 40%。

            (二)支付方式:门诊、日间、住院。(三)需要事前审批。

五、原有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和新增 17 种抗癌药的药品病种认定、治疗方案申请和变更用表统一按照川医险办〔2018〕42号文件附件 2 规定的样表执行,与该文件不一致的表格不再使用。

六、参保人员因工伤产生的 17 种抗癌药按照乙类药品类别不计自付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8 年 11 月 1 日至本文件出台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条件的 17 种抗癌药费用,经认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持购药发票、病种认定表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报销,具体审核事项按照川医险办〔2018〕42 号文件补报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文件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号)

         2.《关于做好阿扎胞苷等 17 种抗癌药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42 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11 月 7 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川人社办发〔2018〕177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将阿扎胞苷等 17 种抗癌药品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 年版)》乙类范围,按药品单行支付保障方式管理。各地要及时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要严格执行 17 种抗癌药品支付标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不得自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家谈判药品(含 17 种抗癌药品和 36 个国家谈判药品,下同)的使用认定标准,及时维护更新药品编码数据库,搭建四川省国家谈判药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平台。


      二、保障药品有效供应17 种抗癌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作为采购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在 2018 年 10月底前完成相关药品挂网工作。各挂网药品企业应按照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求办理直接挂网相关事宜,并保障药品供应。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范围和临床需求,调整优化肿瘤药品种类,及时采购、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和其他抗癌药品,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制定用药方案。医保经办机构要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定点药店和医药公司提供国家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探索将更多治疗需要的药品纳入单行支付保障方式管理,发挥定点药店和医药公司在保障药品供应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按规定需要“事前审核”的抗癌药品,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的用药认定标准,实行实名制管理。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和费用分析。各级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抗癌药品使用监测,完善肿瘤等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强化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剩余文件内容因显示原因请见附件

绵人社办〔2018〕285号-关于贯彻四川省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pdf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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