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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人社函〔2018〕314号-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34938 更新时间:2018/8/14



绵人社函〔2018〕314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人社局),市医保局:
根据《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8〕140号)文件精神,现就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事项通知如下:
一、仿制药品的报销限额、报销比例、限制条件、支付方式、审批方式、管理方式和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相关事项的通知》(绵人社办〔2017〕274号)、《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绵人社办〔2018〕99号)和《关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绵人社函〔2018〕294号)文件对应的谈判药品规定执行。
二、仿制药品的价格按照省医保局推送的药品目录价格执行。
    三、仿制药品目录的增删和调整,由市医保局即时根据省医
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市人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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