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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人社办〔2018〕184号-关于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维持性透析治疗限价支付的通知

   浏览次数:37011 更新时间:2018/7/25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绵 阳 市 财 政 局

绵人社办〔2018〕184 号关于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维持性透析治疗限价支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人社信息中心: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维持性透析治疗行为,进一步强化门诊透析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在门诊透析单病种管理文件出台前,试行门诊维持性透析治疗限价支付。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已备案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门诊特殊重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以下简称:透析患者),在绵阳市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日间病房”模式进行门诊透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待遇调整

 

(一)一个结算周期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门诊透析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甲医疗机构不足 53%,

 

三乙医疗机构不足 73%,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足 79%的部分,由城乡基本医保基金按上述比例补足差额。

 

(二)一个结算周期内,三乙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总医疗费用均次不得高于 560 元,二甲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总医疗费用均次不得高于 540 元,二乙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总医疗费用均次不得高于

500 元,二乙以下医疗机构门诊透析总医疗费用均次不得高于420元。

 

三、管理规定

 (一)“门诊透析总医疗费用”是指与门诊透析治疗相关的所有费用,包含:血液透析费,腹膜透析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灌流费,血透监测费和门诊透析治疗期间必要的药品、检验、检查、材料、治疗项目等费用。

 (二)“均次”是指按照透析患者在三个月医保结算周期医疗总费用作基数,平均到每次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透析均次费用超过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直接按照限额标准进行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金额由医疗机构承担,医保系统在与医院结算时予以扣除。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费用,不断提高血透治疗效果,尽可能选用保基本和复用方式的血透项目。

(五)住院透析治疗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门诊透析结算时间在 2018年 1 月 1 日至医保系统自动结算模块生效前,已结算的费用在2018 年 9 月 1 日前提交参保地医保局进行补充报销。

 四、其他本通知由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

 2018 年 6 月 30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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